先摆结论:
1.日本天皇,及日本帝国大本营,是向同盟国的部队「盟军」投降,受降的都是盟军主官,跟国共无关。
2.在全球战区,日本是向同盟国部队主官,盟军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投降的(美国政府代表是尼米兹)。
3.在全球战区,「国民党总裁」蒋介石,是以组建同盟国的成员,训政时期中华民国国民党首脑的身份,派徐永昌代表中华民国,围观受降并做见证人的。
4.在中国战区,「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是以中国战区盟军唯一部队主官的身份,派「中国陆军总司令部」总司令何应钦代表盟军中国战区主官蒋介石受降的。
5.在中国战区内各个分区,受降的不是蒋介石,具体不列了
以下原因:
向谁投降,是国际法问题。投降不被国际认可,就好像白旗变成红旗,那可真是降了白降,要被打个鼻青脸肿。
二战时期,国际法主体的定义[1],还没有得到广泛认可。当时战争的发动,停火,与投降的主体,适用的是1907年签署的「海牙公约」。
满足了「交战者」定义[2]的人,才可以接受投降。
所以接受投降的主体,不是政府,不是国家,是战区内部队的主官。
再来看中国当时的情况,二次国共合作:
「陕甘宁边区政府」/wiki/陕甘宁http://
「国民革命军新编第四军」/wiki/新四军
「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wiki/八路军
所以当时中国只有一支部队,没有内战和反政府武装。
蒋介石是中国战区唯一一支部队的长官,当时只有一个国际法承认的主体。
换句话说,就算蒋介石消极抗日,日本在中国战区还是要向他投降。
如果没有二次合作,分别抗日,日本要分别向两家投降。
当然,如果没有二次合作,估计攘外必先安内吧,不愿先迈那步。
所以合作这技术性暂停,叫得非常高明。
历史真是笔烂帐。
最后,日本天皇,日本帝国大本营向盟军投降,其实跟国共都没什么关系。
有关系的,是实际受降收编的武器物资,所以朱老总才那么激动。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
[indent]公约附件 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
第一编 交 战 者
第一章 交战者的资格
第一条 战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不仅适用于军队,也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兵和志愿军:
一、由一个对部下负责的人指挥;
二、有可从一定距离加以识别的固定明显的标志;
三、公开携带武器;
四、在作战中遵守战争法规和惯例。
在民兵或志愿军构成军队或军队的一部分的国家中,民兵和志愿军应包括在“军队”一词之内。[/indent]
[1] 1933年 关于国家权力和义务的蒙特维德尔公约(仅美国及南美国家签署,后被认可为国家法主体中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