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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信用卡贷款被敲诈 杭州金融诈骗报案电话

时间:2021-01-06 07: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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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信用卡贷款被敲诈 杭州金融诈骗报案电话

【民警惊呆!#12岁小学生参与裸聊诈骗#】今年2月,杭州萧山警方接到一起报案,辖区一男子因裸聊被敲诈勒索了16万元。警方根据线索分析,犯罪团伙位于缅甸北部,但协助犯罪的许多团伙却都在境内。这起案件还涉及到一些未成年人。他们很多本来是被敲诈的受害者,因为没有钱,犯罪团伙想着不能白干一场,于是胁迫他们发送裸聊敲诈彩信。最终,警方赴18省24地展开抓捕,成功抓获46名嫌疑人,其中就有12名是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最小年仅12岁。

找到这位12岁小学生之前,民警一直以为是他上高中的哥哥在帮着犯罪集团成员发送敲诈短信。民警和其交谈之后,才发现男孩法律意识很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甚至对于犯罪团伙给的一些零花钱还挺高兴。

考虑到这些未成年人年纪较轻,且为胁迫作案,民警在与当地机关对接下,联合教育部门对涉案人员开展心理辅导和教育挽救工作,将迷途的他们拉回正轨。

至此,这条裸聊敲诈勒索境内“产业链”基本被打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钱江晚报、杭州日报)

“刚认识的网友就敢带回家留宿?”杭州钱塘,一小伙将刚认识的网友带回家留宿,谁知第二天早上起来一看,手机电脑通通不见。小伙追悔莫及,“原来他是看上了我的钱!”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杭州钱塘,小伙雷某在网上交友时认识了一名男子江某,两人因有共同的话题且兴趣相投,聊得火热。

事发前一天,江某突然发微信给雷某,声称自己刚刚离职,没有住的地方,询问能不能在雷某那里留宿一宿,等到第二天再出去找房子租住。雷某刚开始犹豫了一下,毕竟和对方没认识几天,这样就让其来家居住,过于唐突。

但其又转念一想,都是出门在外的打工人不容易,且二人又有共同的兴趣爱好与话题,仅借住一天也不成问题。随后雷某便应允了江某的请求。

江某随即拎着行李来到了雷某家中,雷某也是热情予以招待,两人聊到深夜才入睡。到了第二天,雷某因要上班,便早早起床离去,对于江某也并未有过多戒备。

可最终令雷某意想不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到了晚上10左右,雷某下班回家,打开房门一看,江某已经离开,而雷某在检查物品时发现,自己的一部华为手机与电脑均消失不见。

雷某这才意识到,原来自己被江某耍了,名为借宿,实为偷窃。雷某遂拿起手机拨通了另一部手机的电话质问江某,对方(江某)则声称自己不认识雷某,叫其不要再来骚扰他了。

雷某愤怒之下,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在了解到详细情况后,又拨通了江某的电话,一听对方是警察,江某便立刻怂了,连忙赶往派出所详细交代了自己的作案经过。

那么对于江某的行为又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江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而盗窃行为在法律上又分为盗窃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二者的区分标准一般根据数额加以确定。

首先,对于盗窃行为,数额不足以达到犯罪标准构成盗窃罪的,一般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而盗窃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于这个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根据当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加以确定。

本案中,由于江某盗窃雷某的一台华为手机与电脑,公安机关遂对其作出了13天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那么这就算完了吗?

其实不然,公安机关给予公民行政处罚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公民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江某在接受了行政处罚后,如果最终对于其所盗财物的价格认定达到了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江某将依然需要接受刑事处罚。

而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江某终将为其不法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这种代价不仅体现在其本人身上的,更多的是对其家人的影响,一旦其行为被确定为犯罪行为,那么其子女后代在入学、参军、工作等方面将会受到诸多限制。如果江某能够早早算好这笔糊涂账,或许其不会为几千块钱铤而走险,现在就算知晓后,也追悔莫及了。

而对于雷某来说,首先肯定的是其乐于助人的善良品质,但缺点在于过于相信陌生人。刚在网上认识的网友就敢让其在家中留宿,也难怪会被人算计。相信雷某在经历此事后,能够吸取教育经验,避免再次上当受骗。

那么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认识两天的网友留宿后偷走手机电脑#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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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贤哥说法 以案说法,多学法律少踩坑。

“2700元的眼镜呢?”浙江杭州,一女子回家后将奔驰车停在路边,第二天开车时发现车内的眼镜竟然不翼而飞,这是一款智能眼镜,购买时花了2700元,可是女子清晰地记得下车时车门是锁了的。

女子小盛的华为智能眼镜是2年前花2700元买的,说是可以听歌接电话。事发当天,小盛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把奔驰车停在路边的公共停车位上。

由于当天晚上下着大雨,小盛只记得自己按了锁车键,并没有拉车门验证车子有没有锁上,盛女士说自己锁好车门便回家了。

可是第二天下午,当小盛去开车的时候却发现了明显的不对,车门竟然是虚掩着的,小盛感觉情况不妙,果然车内的一副眼镜不见了,所幸车内没有其他财物。

小盛报了警,警方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发现当天凌晨1点多钟,有两名年轻人骑着电瓶车来到小盛的车子旁边,拉开车门偷走了车内的侄女眼镜,监控拍的清清楚楚。

警方继续调查,发现了2名男子头天晚上还在一烧烤店用过餐,烧烤店的监控也拍到了其中一个黄发男子明显的特征,民警顺势调取了2人付款的用户微信信息,锁定了男子的姓名。

目前,事情已经过去了半个月,小盛仍然没有收到任何破案的消息,小盛很纳闷,两个监控视频都很清晰,名字也有了,怎么这么久还没有抓到人。小盛的诉求是希望警方加快办案进度。

本案嫌疑人涉嫌盗窃罪非常明显,《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根据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单次盗窃要想定罪量刑,其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元至3000千元以上,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侦查,量刑在3年以下。

实际上,小盛所损失的财物价值挺尴尬的,虽然当时购买的价值金额是2700元,但是经过2年的使用,折旧以后目前的价值未必达到1000元以上,也就是说很可能达不到立案标准。

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认定价值。

既然这样,退一步说,即便小盛被盗眼镜的价值目前不足1000元。那么,也还有两种可能性。

一是,两男子是否涉及其他盗窃案,如果有,可以合并其他案件的涉案货物价值金额一并立案侦查。

二是,即便小盛的单独案件达不到立案标准,两男子的行为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

对此,也有网友表示,两男子看起来还很年轻,也许是一时的冲动,赶紧主动把眼镜还了,积极道歉,取得小盛的谅解,说不定还能免于拘留。

本案证据确凿,嫌疑人身份不难认定,小盛对办案进度的质疑也是合情合理的。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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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帮忙##我与宪法40年##杭州头条#

浙江杭州,七名农民工讨薪时,等老板等到中午,就在公司餐厅吃了午饭,结果老板要收取他们7万元,平均下来一人1万元。并声称如果不付饭钱,那就直接抵工资吧,农民工听到这里,觉得太冤了,就选择了报警。

王某、李某、张某等六人,都是跟着毛某在这个工地干活,毛某负责开挖掘机,现在活已经干完几天了,但是,一直没有结算付钱。就一起找老板付钱。

一大早就来找老板,却一等就是几个小时,也不见老板的身影,见不到老板,他们心不甘,都跑好几次了,只能这样等下去。

有网友说,农民工真的不容易,干活时老板把话说得漂亮,干完之后,就躲着不见。

于是,到了中午,看着都去吃饭了,就也跟着他们一起,去吃饭,食堂阿姨说单独给他们炒菜,他们说,吃快餐就行。但难以拒绝食堂老爸的盛情。炒了四个菜,毛某等人吃完之后,又回到原来的地方等老板。

等了一会之后,终于等到老板回来了,但老板那副面孔虽然使毛某无奈,但也没办法,必须面对这个老板,老板直接说,今天中午的饭算下来,一人一万元。付完钱,咱们算工程款。

吃饭付钱,倒是天经地义,但是,仅仅四个菜,就要七万元,这分明就是敲诈勒索,毛某几个人商量后,都觉得老板就是不想分钱,才这样的。最终选择了报警。

【@看热点学法律】

1. 老板在吃饭前让毛某等人支付七万元,属于什么行为?

首先,老板是指请毛某等7人在餐厅吃饭的,并主动安排餐厅炒了四个菜让毛某等四个人吃,且没有收钱,这足以认定老板是故意这样操作的。才有最后的一人支付1万元餐费。

其次,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恐吓、威胁、要挟的方式,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再次,但最终,毛某等人并未支付这7万元,所以,老板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另外,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2000元以上。所以老板没有被立案侦查。

2. 老板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构成刑事犯罪吗?

首先,如果老板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该行为属于不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刑法第276条规定,通过转移、隐匿财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其次,关于本案的立案标准比较难,一般都是农民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约谈项目负责人或者包工头。

最终,民警对该老板进行批评教育,并在民警在场的情况下,支付了其为农民工的工资,此事也得到了妥善解决。

对这个热点事件,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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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辛苦原创,搬运抄袭必究#行家计划##我要上 头条##社会热点##头条创作挑战赛##杭州头条##农民工#

一经离柜,概不负责。银行也有今天[流泪][流泪][流泪],浙江杭州一家公司的财务杨女士拿着57500块钱的现金去银行兑换零钱,事情过了没多久,银行联系杨女士,表示银行多给了她一万块钱。

杨女士却否认说没这件事,银行多次像杨女士索要未果,直接将杨女士告上法庭,最终,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这都能败诉看来真没多给,毕竟对着工位那个监控头发丝都拍得清楚[流泪]

不过既然银行败了,客户就应该反告银行敲诈勒索了[灵光一闪]#浙江头条# #我要上微头条#

浙江杭州,邓先生是一名汽车发烧友,浏览短视频时看到有豪车出租,于是就联系了对方,对方很热情的邀请邓先生来喝茶,来到租车行后没花钱租了一辆300多万的迈凯轮,没想到开了一天就损失了7万元。

在租车行里,对方表示想要租车不要钱,就把你的车押在车行就行,于是邓先生就跟对方签订了抵押合同,把自己的凯迪拉克CT4放在了车行,开走了这辆300多万的迈凯轮。

晚上邓先生和朋友吃饭,便叫上了租车行租给邓先生车子的工作人员董先生,席间董先生借故离开了一段时间,表示要去车上找打火机,二三十分钟后,董先生回来不多久就离开了。

当晚邓先生开车时发现了车上有一个故障码,于是就联系了董先生,得到的答复会叫一个维修师傅过来检查一下,不多久维修师傅赶了过来称发动机缸体出现故障了,维修的话要13万,对方要求邓先生承担一半的维修费7万元。

因为自己的车子在对方手上,对方表示如果不给钱就把车子处理掉,无奈邓先生转给了对方45000元,又打了一个25000元的欠条。

事后邓先生得知,这辆车属于另外一家租赁公司,车子也根本没有维修过,因此邓先生怀疑是吃饭时,董先生做了手脚,故意制造了故障码,随后邓先生就报了警。

哪有租车不花钱的,如果不花钱的话,租车行还怎么挣钱?而让你把自己的车子抵押在这,明摆着就是要有一个处置物。

其实,当邓先生与对方签订了抵押合同时,就意味着自己的车子就变成了一辆“抵押车”,而且还是原车主签字按手印的,那么一旦流通起来这样的车子就相对比较“安全”。

如果事情真如邓先生猜测的一样,是租车给自己的人在背后动了手脚,故意制造了一个故障码之后,以此向邓先生索要财物的,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可能是刑事犯罪了。

当自己的车子抵押在对方手上,如果对方强迫邓先生及时支付修车费,如果不及时支付,自己的车子就会被对方变卖的,那么基于自己车子被变卖的恐惧,在这种情况下不得已支付给对方财物的,就属于敲诈行为。

而如果邓先生认为是自己的原因导致了车子出现了故障,维修费要13万多,对方要自己承担一半的损失,基于错误的认识,邓先生向对方支付了财物,那么这就是一种诈骗行为。

所以如果车子本身没有故障,而是被人为的制造了一个故障,以此向邓先生索要巨额的财物,由此就是刑事犯罪问题,而如果真的是车子存在问题,这个故障也是邓先生造成的, 那么就要由邓先生负责赔偿损失。

而目前邓先生也已经报了警,最终将会由警方来确认这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问题,不过话说回来,租车的话就签订租车合同,而不是抵押合同,而且也要去大的租车行,如果租车价格很低就一定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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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浙江杭州,趁女子熟睡,林某冒充其男友与之发生关系,女方发现后欲报警。在男友劝说下女方提出条件,要求林某2小时内转账300万,否则还要报警。林某认为,女方这是敲诈勒索。

(案例来源:浙江省杭州中院)

林某是浙江永康一家企业老板,资产颇丰。案发当天,受朋友丁某邀请,林某赴杭州参加了一个酒局。席间丁某叫来了自己的情人高某,并介绍高某给林某认识。

凌晨1时许,众人散场。高某与丁某一起前往杭州市下城区某酒店528房间休息并自愿发生关系,后丁某先行离开酒店回家。

凌晨4时许,林某得知丁某的情人独自在酒店内,便欲与女方发生关系,其从他人处取得房卡,然后赶赴上述酒店528房间。

进入房间后,林某发现高某躺在床上熟睡,其默不作声着手与高某发生关系。此时,昏睡中的女方高某并不知道来的是林某,其还以为系丁某又回房间了,便未做反抗。

过程中,女方发现对方并非自己男友,急忙打开灯,发现是林某后其拿出手机欲报警,林某见状夺下手机扔在地上。为安抚女方情绪,林某打电话给丁某请其出面协调。

后经男友丁某劝说,高某提出不报警可以,但要求林某2小时内转账300万到自己账号上,否则还要报警,林某同意了。

从案发的凌晨4时到当晚10点,林某并未按照约定转账300万元给高某,高某随即报警。得知高某报警,林某主动赴当地公安部门说明情况。

林某称,自己欲和高某发生关系时,高某已经醒了,虽然当时没开灯,但高某应该知道自己并非其男友。另外,高某在事后索要300万和解,可见其目的就是借此敲诈勒索,自己不是强奸。

1、林某这种行为究竟算不算强奸?

关于强奸罪,不少人从字面意思理解,认为只有暴力强迫的才是强奸。实则不然,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保护的是女性的绝对性自主权,违反妇女的任何有关性自由的决定,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在女方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关系,均成立强奸罪。

本案中,林某趁女方熟睡,在对方不知道自己身份的情况下,冒充其男友与之发生关系,属于在女方“不知反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关系,已经侵犯了女方的性自主权,当然是构成强奸的。

尽管林某辩称,女方实际上是清醒的,目的是敲诈勒索,但综合全案来看,女方在发现林某不是自己男友后立即拿出手机报警,且在林某未转账后其短时间内即报警,不能认为高某有其他非法目的。

最终,法院认定林某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2、女方事后索要300万是否属于敲诈勒索?

必须强调一点,女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和男方是否构成强奸,二者之间并不具有必然联系。就算女方构成敲诈勒索,男方也一样有可能构成强奸,因为男方是否构成强奸,只和发生关系时是否强迫女方有关,和其他一切均无关。

根据《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可以按照以下基本结构来作对比。敲诈勒索犯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里——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一般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即:个人权利遭受侵害后,以报警、去法院起诉相要挟要求赔偿,即使数额巨大,也不构成敲诈勒索,因为行为人的目的性和手段均具有正当性。

以本案为例,女方事后以报警相威胁索要300万,该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一,其目的并非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女方遭受性侵犯后,给身体和精神带来极大创伤,索要赔偿是正当权益,至于索要多少,这是女方自己所决定的。

第二,报警求助是每个人的合法权利,该行为并非威胁,任何守法公民均不应认为报警是一种威胁。

这里要提醒一点,如果男方本不构成强奸罪,女方对此心知肚明,却仍以报警相威胁索要钱财,此时女方则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在男方不构成强奸的情况下,女方无权要求男方赔偿,女方此时要求赔偿,应认定为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3、这起案子给我们带来了哪些警示?

不要想当然,不要认为女方醉酒、熟睡就可以趁机占便宜,这种心思千万不能有。另外强奸是重罪,起步刑期3年,重则以上。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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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打开眼界##杭州#

这手机店没想到自己又亏了[可怜][可怜][可怜][可怜][可怜]

大兵叔叔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浙江一男子去手机店买手机,花费2799元购买了一款国产某品牌手机,拿回家之后,便开始熟悉手机功能,结果却在手机的相册中,赫然出现了自己和一名女子的合照,随后男子返回店中,没想到女店员却要告男子敲诈。杭州的程师傅手机用的时间比较久了,和妻子商量打算换一个新手机,两人就一起来到了手机店,店员热情的接待了两人,并推荐给程师傅一款国产品牌的手机,价格2799元。程师傅拿在手中试了试手机功能,感觉还不错,于是又随手拍了几张照片试了一下拍照功能,于是便决定购买这款手机。店员告知程师傅,这款手机没货了,要去其他店里调货,程师傅和妻子就在店里等了一会,没多久店员把手机取了回来,随后店员帮着打开盒子拿出手机,可是手机却自动关机了,就当程师傅准备质疑时,店员找了个理由称新手机就这样搪塞了过去。把手机拿回家之后,充上电程师傅把玩时,在相册中发现了自己的妻子的照片,这才想起了在店里用样品机拍摄过照片,于是认定店员把展示机卖给了自己,于是拿着手机又返回了店里。店员称,我卖给你的是不是正品,又不是假的,如果是假的,不要说退一赔三了,退一赔十,退一赔万都可以,然而程师傅称你卖给我的是不是样品机时,店员却不再搭话,正当程先生要求退一赔三时,店员表示你这是敲诈勒索,我可以告你。无奈,程师傅和媒体打算将此事反映给市场监管部门,就在这时,店长来到店里表示要解决问题,店长称,卖给程师傅的这部手机是前几天刚进货的,在柜台上展示过几次,但是为了表示解决问题的诚意,愿意退一赔三,于是当场转给了程师傅8400元。不得不说,店长解决问题的态度还是非常不错的, 不像店员一样蛮横指责顾客,甚至还要告顾客敲诈。那么问题来了,顾客的行为是敲诈吗?毫无疑问,敲诈勒索的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手机店卖给了程师傅一部展示机,而程师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退一赔三,因此其具有合法的目的,并非是非法的目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要求退一赔十,也是不违法的。既然程师傅的行为不违法, 那么违法的就是手机店了。本案中,手机店店员隐瞒了手机是展示机的事实,称这是一部从别的店调配过来的新手机,那么,显然店员在销售的时候,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手机店给了程师傅8400元,也就是2800元的三倍,即三倍赔偿是达到了,但是退一显然是没有达到,即此时手机店应当退还11196元,即退还手机款2799元,并承担8397元的三倍赔偿。如果程师傅同意了对方8400元的赔偿,那么也算是双方就赔偿达成了一致,也是合法的。当然,毕竟程师傅不是年轻人,买手机不懂那么多,实际上,手机什么时间激活使用的,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这部手机是不是新手机。—————————————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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