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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一个很污的故事作文500字 编一个很污的故事作文500字怎么写

时间:2019-06-05 13: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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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一个很污的故事作文500字 编一个很污的故事作文500字怎么写

#故事推荐#平行时空|孽缘

1

藤条甩出的一刹那,我一个筋斗站到了地上。天地苍茫,日月同辉,眼前这位丰腴的美女已是香汗淋漓。

我痴痴的看着你,泥花飞溅藤鞭挥舞,似不知疲倦乐在其中。那些泥花落地成人,有男有女,纷纷跪地就拜,喊着叩谢母亲之恩。

我却有些不同,个子瘦小,大耳招风,还拖着一根长长的尾巴。你终于看到我,芊芊玉手点指,哟,没像人,倒真像一只可爱的猴!

我很开心,这样和你更近,你不也没有双腿,只有一条长长的蛇尾。仿佛被看出端倪,轻轻叹息,眼中分明是无奈的情愫。

你累了,捧我手心,相视无语,却胜述衷肠。头上金蟾的簪子摇曳,你狠心将我揉碎,点化成石。

2

众神鏖战,天柱倒塌。不周山下,洪水滔天。

你牵挂苍生,携数万五彩巨石,毅然飞天。

你可知那一众的石头里有我。

你不眠不休,任风吹雨打,石头划破,钉锤砸伤,无怨无悔。石头上凝结的露水,那是咸涩的眼泪,你可曾看见?

终于你捡起了我,填补穹洞,从此可以俯瞰你的存在,我欣喜若狂。可你又看出我的心思,犹豫不决。

那金蟾的簪子从斜散发箍中忽的脱落,你扬手去接,却将我滑落指尖,看你越来越远,喊不出声,遁入凡间。

3

斗转星移,海枯石烂,漫漫的孤寂无法遗忘,反而让思念纤毫毕现。

我不能再等,从此蓄力千年,一朝破石而出!

学艺七十二变筋斗云,豪取定海神针戏龙王,收服十殿阎罗震冥府,战退天兵神将闹天宫。

每次的惊世骇俗,都为找寻你的足迹;这天翻地覆的表演,只希望你听见看见。

佛祖洞察,惊诧我的违逆情种,惶惶大怒。布下天罗地网,五指山屹立当前,无论我多高多远,均是徒劳。

更有其高足金蝉子,山下便溺,却污我藐视上天。

未曾见你,已被压在五行山下。

4

这五百年,世人皆以为我受尽煎熬,痛定思痛,才会痛改前非。

哪知道有你化作山蛇,为我衔果濡露,心里是何等的快活。

你一句话未说,但瞒不过火眼金睛。我宁愿装傻,不想惊散这难得的相聚。

那飞来飞去的蝉虫,不过是他偷窥觊觎的伎俩,任他报告,任他聒噪,只要不打扰我们的清净,山崩地裂眼前也无妨。

百年太短,千年不长,此生缘尽,你我却只能哑声相望。

金蝉子妒火中烧,请命化作大唐高僧,明为救我修行,实则暗藏祸心。

你看破前程,欲告诫我小心,可没了你,我还有什么好担心。

5

这唐三藏,找了我的手下败将相随。

说得好听一个好汉三个帮,可一个好吃懒做色鬼转世,一个唯命是从甘做苦力,一个徒有其表埋头拉车。

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有组织无纪律。没有他们,取经何须那么艰难。

从观音那里学会了紧箍咒,一不顺心就念念有词,几世的恩怨一次还清。

有妖怪让我去以身试险,有裙带从来是我去说情,好人他做,坏人我先。

他只是逼我再次犯戒,他只是想我永不超生。

6

我不会让恶人得逞,本世的潜心修行,方能换得来世与你有缘相见。

他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居然装疯卖傻,逢人就哭诉是我伤了他。

还撺掇老二尽快散伙,说高老庄来信小姐回心转意非猪不嫁。

平时道貌岸然的师傅,背地里多少见不得人的勾当。

我只需忍,夜深凭栏远眺,月影下找寻你的身影;我只需忘,屡屡深陷非议,冷漠眼神里永无你的柔情。

大雷音寺近在咫尺,最后经书落水,他以为我不知道是谁故意解开的绳索?

你放心,我完成了承诺,坐地成佛,来世相见。

7

我从尘土中来,石头里长大,对大山有着难以割舍的感情。终身愿与山为伴,喝泉水,吃野果,摘草药,养山茶。

仿佛想起了五百年的那段岁月,我已为人,却还是孑然一身。

那天猎户收网,一条纤细孱弱的白蛇,负伤被捕,是你吗?我用草药换下,耳边尽是劝我,小心重蹈冬日农夫的覆辙。

我只恨转世不能再有火眼金睛,也恨你始终不愿坦诚相见。但你远比我想象的勇敢。…点击卡片继续阅读

印度一名26岁的男子因在色情网站上发布一名大学生的联系方式而被孟买马拉德(Malad)警方拘留。据说,他这样做是为了报复该女学生拒绝了他的追求。被告名叫库纳尔·安戈尔卡(Kunal Angolkar),他甚至通过快递还给这名学生寄送过性玩具。

据今年2月的报道,这名大学生因为不断接到陌生人要求性服务的电话而向警方报案。她甚至还收到过不知什么人给她邮寄的性玩具。这位投诉人说,她一开始并没有感觉到有什么不对劲,因为她认为包裹是误送的,并将其退回。但包裹还是不断地寄来,她打开其中一个,看到里面有性玩具,然后她去找了警察。

根据她的申诉,警方展开了调查。媒体援引一名警官的话说:“我们联系了快递公司,要求他们追查寄件人。我们也开始寻找在色情网站上上传女孩号码的人的IP地址”。

调查人员发现,被告通过VPN连接订购了性玩具。此后,调查人员联系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获取曾访问该网站并用于订购性玩具的用户的IP地址。该官员补充说:“我们有超过500个IP地址。然后我们要了一份性玩具订单的IP地址列表。通过这种方式,我们追踪到了被告使用的一个IP地址,并对他进行了追踪”。

被告被捕后告诉警方,投诉人拒绝了他的求爱。在此之后,他以某种方式获得了她的电话号码,并将其上传到了色情网站上。

陈某嫖娼被盗又被杀案。杨某(男,1981年出生,作案时27岁)与付某(女)合伙在温州市某出租房内从事色情盗窃活动。某日18时许,付某站街招嫖到被害人陈某后,随即通知杨某伺机盗窃。杨某在该出租房门外等待时机,当付某与陈某进行性交易时,杨某趁机入内盗窃。在窃取陈某财物时,杨某被陈某发现。为抗拒陈某抓捕,二人与陈某发生拉扯并殴打陈某。后杨某持水果刀捅刺陈某一刀后逃离现场。陈某追赶几米返回出租房后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左前胸遭他人用长刃锐器刺击,造成心脏破裂而死亡。警方对其进行网上追捕。逃亡8年后,杨某因赌博被贵州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虽然其在被调查时隐瞒真实身份,但公安机关通过人口信息网查询很快揭穿了其身份,并从公安追逃内网上查询得知其被网上追逃及涉嫌犯罪情况。之后,杨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杨某不服原判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在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有悔罪表现,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并由其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最终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杨某已被减为无期徒刑)

@你应该知道的法律常识————————————————

法律点评:

1.本案是典型的转化型抢劫案。本案中,杨某本是盗窃行为,但其在盗窃“当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杀害1人,即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2.杨某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本是普通的盗窃案,但其因急于逃脱抓捕情急之下杀人,犯下滔天罪行,给被害人和自己的家人均造成巨大痛苦和经济损失。后不知改邪归正,仍参加赌博,被判处死缓也是罪有应得。

3.关于本案中的卖淫女付某的罪行分析:撇去其个人品性不谈,单就其作案行为来讲,因其未参与杨某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其不用对杨某的死亡负责,其个人行为尚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但其在本案中仍有两个犯罪行为,一是伙同杨某的盗窃行为。二人构成共同盗窃罪,若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案情看,二人不是第一次合伙盗窃,若之前的盗窃行为仍在追诉时效内,其仍可以被判处刑罚。

二是其从事的卖淫活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注@你应该知道的法律常识,天天为你讲法律。#我要上微头条#

“你们造谣究竟有什么目的?” 近日,江苏苏州,四名女子在网上散播苏州吴江区某小学有3名女老师卖淫的劲爆消息,一时间吸引了足够的眼球,引起了网友的讨伐,3位老师被推上了网络舆论的风口浪尖。

人民教师本身就是很崇高的职业,这样的劲爆消息,又是专人拉皮条,又是色情交易,还有曝光图片,不得不说,简直比娱乐圈的大瓜更让人兴奋。

不明真相的网友纷纷指责他们毁了三观,行为令人不齿。人民教师是个多么神圣的职业,怎么会有这种老鼠屎混进教育队伍,干这种丑事?怎么放心把孩子交给他们?

也有理性的家长本着怀疑的态度,没有大肆传播谣言,而是第一时间联系学校领导和教育局求证此事真伪,也有了解老师为人的家长报了警。

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在社交群组发现传播有3名教师卖淫的聊天记录,考虑到案件社会影响极大,立即展开调查,经公安机关查证,相关网传内容均为不实信息,已经发了通告。

那四名女子究竟传播的是什么样的信息?事情是怎么传播起来的呢?

调查查明,先是有26岁江姓女子、27岁蒋姓女子及26岁徐姓女子,三人在微信聊天群聊天时,捏造小学老师从事色情交易的谣言。

期间,她们3人将涉事女老师的照片发到群内称,这是某老板给其中一位女老师转了账,结果被老板的老婆发现并报了警。后经调查发现,有女老师一晚上开了三四次房,价格从5000~8000不等,现在都被抓了起来。

接着27岁张姓女子看信息这么火爆又将聊天记录转发到其他社交群组中,导致谣言迅速散布,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目前,警方以捏造谣言、诽谤他人为由,将江某等4人拘留。

谣言虽然随着公安机关的通告戛然而止,但是对三名老师的伤害却是永远无法抹除。这起谣言事件,也许就像一张无形的大网,牢牢禁锢着受害的老师,毁掉了三位女教师的形象。

以后,家长、学生会怎么看她们,他们又如何面对自己的学生和家长?

那么,从法律上该如何定性四名女子的造谣行为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在实践中,散布谣言,包括网络谣言。

这四名女子,空口白牙如此抹黑别人并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谣言,所以才会被行政拘留。

有网友表示,现在很多网络造谣或者攻击他人那么普遍,说明处罚太轻了,即使有了处罚,但是被谣言伤害的人也会被“社死”。所以必须对随意利用网络散步谣言,或者利用网络达到非法目的的人进行严惩。

那么除了对四名女子进行治安处罚,有没有其他法律进行严惩?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等情况。

此事已经在网络以及当地广为传播,四名女子根据假信息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损害他了三名教师的人格和名誉。所以,三名受害者可以到法院起诉她们,这样法院才能受理,为他们主持公道。

这就我不禁要问,四名女子为什么要编排谣言造谣,他们究竟是出于什么目的?仅仅是吃饱了撑的没事干!这种莫须有的诽谤造谣是第一次还是惯犯?

你们自己造谣也就罢了,还大肆传播,发布到其他社交平台真是不热闹不嫌事大,简直是太可恶了!这种满嘴“跑火车”,最终会害人也会害己。

这也提醒了我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是建立在不违法的基础上的。随意的自由和放纵,害人害己。 “吃瓜”的群众在网上交流时,一定要慎重,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也不传谣。

这事,你怎么看?#苏州头条#

江苏95后年轻女子陈某和纪某是一对好姐妹,她们肤白貌美大长腿,却不思进取,在网上发布消息进行色情交易, 然而实际上,她们却醉翁之意不在酒 。她们通过手机聊天软件假意卖淫并与男网友约定地点见面,等对方支付嫖资后但未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前,陈某和纪某互相配合,假借“挪车”、“租充电宝”等等理由离开。

当她们又一次作案时,上当的孙某支付了1600元嫖资之后,纪某找理由顺利离开,然而当陈某也想走时却被孙某拦住,两人争执时惊动了民警,导致了最终案发。

民警了解到,从11月至今,两人以这种办法,在江苏苏州、南京、句容等地流窜作案五起,共骗取11800元。

近日,经法院审理,陈某和纪某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谈点看法:

一.陈某和纪某以卖淫嫖娼为幌子,将受害人的嫖资骗到手后便想办法开溜,实则属于诈骗行为。两人多次作案,并且诈骗金额11800元已经构成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事发地江苏省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诈骗价值6000元(电信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孙某本想嫖娼,却遇到了诈骗,起了争执还惊动了警察,那孙某会受到处罚吗?

卖淫嫖娼一般不构成犯罪,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行为,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孙某的行为属于嫖娼未遂,虽然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践中多以批评教育为主。但毕竟是违法行为,希望孙某能记住教训以后,严格律己!

大家对这件事情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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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自己有梅毒,还从事不法交易,这是犯罪啊!”

近日,甘肃宕昌县公布了一则起诉书,被告人孙某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提起公诉。

据悉,孙某(女,47岁)于6月23日被检查出梅毒阳性,1月26日,其在一家洗浴中心从事色情交易时,被警方当场提抓获,随后再次查出梅毒阳性。此外,孙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出狱。

最终检方认为孙某明知自己有性病,仍从事色情交易,涉嫌传播性病罪,且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检方最终建议,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事情出来后,部分网友评论,那些和孙某进行交易的男子,估计这会正瑟瑟发抖。

也有人对相关名词感到困惑不已:什么是传播性病罪?什么是累犯?色情交易不是不犯罪吗?

一、什么是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规定于刑法第360,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此罪是故意犯罪,只要具有相关疾病并实施了色情交易即可构成犯罪,不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病的后果。此外,该罪规定无论是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都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只要嫌疑人被认定为该罪,就必须缴纳罚金。

二、什么是累犯?有什么法律后果?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孙某属于一般累犯,规定于刑法第65条,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就属于一般累犯。

对于累犯,主要有4个法律后果:1.应当从重处罚;2.不能适用缓刑;3.不能适用假释;4.如果是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三、孙某为何会构成犯罪?

一般的色情交易行为涉嫌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66条,可处10-15日拘留和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但孙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然从事违法活动,已经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后果非常严重,性质非常恶劣,故根据《刑法》360条规定其已经构成犯罪。

色字头上一把刀,该案再次引起人们警戒,色情交易危害严重,不仅违法犯罪,还会传播性病,广大男性朋友要洁身自好,不然到时悔之不及。

“我是湖南的,我想回家,你放我走吧”,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一段名为“广州一女孩被迫做色情交易欲回家”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引发关注。视频中一年轻女孩坐在路边,对着拉扯自己衣服的中年妇女哭喊哀求。白云区警方介入后,经过调查并与女孩母亲取得联系确认了当事双方的关系,并不存在所谓“被迫做色情交易”的情况。(来源:界面快讯)

可以说是闹大乌龙了,视频里的中年女性并不是什么违法犯罪人员,而是年轻女孩的姨妈吴某,该女孩放暑假后跟随吴某丈夫从湖南来到广州访亲游玩。与吴某一家同住的过程中,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女孩执意要返回湖南家中,吴某担心其安全就制止,这才有了这段疑似强迫色情交易的视频上。不过也说明了这个社会的温暖,路人也不是冷漠的,遇到认为不平事,还是愿意伸手相助的。

为什么大家会认为是强迫色情交易,一方面可能是性别和年龄差有关,另一方面也可能在路人经过简单核实了解的情况的下,该女孩并没有正面交待两人的关系,而大家又对中年女性的回应表示怀疑才造成了误会。

如果该事件真的存在强迫色情交易,那么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关于强迫卖淫罪的相关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且如果是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该罪名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强迫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并不是要达到强迫几个才构成。而在量刑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累计5人以上的,则属于加重情节。如果在强迫卖淫的被害人中有未成年人的,也属于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虽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即“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被强迫的失足女就不适用该法条的规定,毕竟他们也是被害人。

最后,本事件经过核实幸好不是违法犯罪案件,同时也证明了大家对制止违法犯罪的立场和态度,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警以及伸出援手相救的行为应当得到支持和学习。#女孩被迫做色情交易欲回家?警方通报# #广州# #打卡挑战局#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说出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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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的一家星巴克内,一对情侣就在众目睽睽之下上演了“激情一刻”。监控完完整整地将这一幕拍摄了下来,后被网友爆料到了网络上。

事件发酵后,一位自称“视频内男主角”的网友发帖称,希望不再传播此视频。

很难想象,这对情侣到底是出于什么原因在公共场所作出如此下流之事。难道又像当年的优衣库事件一样,真的只是发泄欲望而已吗?

从司法实践来看,本案需要被追责的一共有四方:

(1)视频内的情侣: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本身并不违法,也没有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发生关系属于违法行为。但这种行为很有可能会引发秩序混乱、破坏公共秩序,继而就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公共秩序也包含网络上的公共秩序。也就是说,即便现场没有恶劣影响,在网络上产生的反响也将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

(2)传播视频的人:目前看来,肯定不是小情侣自己传播的视频,应该另有他人,这个人也许正是星巴克的员工。

如果视频传播者不以盈利为目的,向他人传播300-600人次以上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则应按照《刑法》364条立案追诉,最高可能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如果视频传播者以此牟利的话,点击量达到1万次,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应按照《刑法》第363条连追诉,情节特别严重的,将面临无期徒刑。

(3)星巴克:作为事发地,星巴克应第一时间保护好他人隐私,不能将监控画面随意外泄。

拍摄到了不雅行为,应该第一时间删除而不是将内容传播出去。如果认为不雅行为对商店的经营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应立即向警方报案,或是起诉对方侵权。

(4)视频传播平台:本次事件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平台恶意制造低俗营销。网信办对于此类行为打击十分严格,如果被查明存在故意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事件的最后,笔者提醒大家,不要肆意传播此类信息,传播一次也是违法,传播多次将涉嫌构成犯罪。

也警告“小情侣”们,公共场所不要寻求刺激,搞得人尽皆知难道很自豪吗?

对于本次事件,您怎么看?

关注@康文平律师,“法律保护懂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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