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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律评214】共同责任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补充责任 你拎得清吗?

时间:2022-05-22 05: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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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律评214】共同责任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补充责任 你拎得清吗?

诉讼或仲裁案件实务中,时有出现共同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对此应如何进行区分?

民事责任按照责任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其中,共同责任按照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区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一、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也称分割责任,指各个按份责任人将同一民事责任进行分割,各自承担其中的一定份额。在对外、对内关系上,各个按份责任人仅对自己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互相之间不承担责任,权利人亦无权请求某一按份责任人超出自己份额承担责任。质言之,各自承担责任,消灭各自债务。

二、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任何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全部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对外关系上,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全部责任,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的清偿,均可免除其他连带责任人的相应清偿责任;权利人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免除债务,同时也在相应范围内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产生债务免除的法律效果。在对内关系上,某一责任人对外实际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质言之,一人承担责任,消灭全部债务。

连带责任,往往基于数个责任人的共同行为或者具有共有关系产生。例如,《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此外,《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虽然使用“共同偿还”一词,但其责任性质仍为连带责任。

三、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补充责任人在承担补充责任范围内,与主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质言之,补充责任是有清偿顺序的特殊的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一般保证责任,即属典型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特征如下:

1、责任人为多数,且多数责任人中存在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的区分;

2、补充责任中的债务是由主责任人产生的,主责任人因其与权利人之间直接的侵权或者合同关系承担责任,而补充责任人则是因和主债务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的特殊关系而承担责任;

3、补充责任的承担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主责任的存在且未全部清偿是补充责任成立的前提,因此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顺序性。权利人对补充责任人不享有完全独立的请求权,即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不能直接单独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而应该先要求主责任人承担责任,只有在主责任人不明或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才能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否则,补充责任人享有抗辩权,可以拒绝承担给付责任;

5、补充责任人与主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问题;

6、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后是否可以向主责任人追偿,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附:补充责任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选)

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节选)

第7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节选)

第5条: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节选)

第13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4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6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节选)

第33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第13条: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节选)

第10条: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应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第26条: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节选)

第6条第(一)款第2项: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第8条第2款: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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